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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对打假维权
发表于2017-12-26 16:04:53 放大 缩小


一、《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的规定;其二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即关于假冒商标、专 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犯罪的规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

    按照新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专利,侵犯著作权、 商业秘密等领域的犯罪。


二、《民法通则》关于打假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 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 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 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向对方当事人提供 了假冒伪劣产品,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民 事责任,这就相应地完成了一项民事打假活动。


三、《产品质量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内在 质量及其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还应当保证品的标识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 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 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四、《商标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商标侵权一直是打假工作的重点。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 为主要包括: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 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具有上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还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规定了以下禁止性行为:

( 1) 自行改变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 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 连续三年 停止使用的;

(5)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对于上述禁止性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标局依法予以处 理。


《商标法》还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1) 冒充 注册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的;

(3)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五、《专利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专利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面。 该法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并赔偿损失。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亦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于将非专利产 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 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但是按照《专利法》规定,下列 情形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 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 在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制 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 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 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 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 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伪劣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限制 和禁止。按照该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下“ 假冒伪劣” 行为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5)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 广 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7)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9)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0)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侵权违法 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对于从事上述禁止性行为,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 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 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保障,是“ 百姓打假” 的有力武器,是国家机关和消费者组织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可靠保 证。该法较全面地规定了消费者的各项消费权利:

(1) 享有人身、财产安 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

(2) 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享有公平交易权利;

(5)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 利;

(7) 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的知识的权利;

(8) 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 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 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为了保证消费者各项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设定 了相应义务,具体包括:

(1)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2)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 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

(4) 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明码标价的义务;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 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6) 保证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保证标称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的义务;

(7) 按照 国家规定或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8) 不得以格 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进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的义务;

(9)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不得侵 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