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