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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缴纳以及减缓问题
发表于2018-01-04 10:12:26 放大 缩小

专利年费缴纳: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年费减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六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单位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一方不满减缓条件,不予批准;

(四)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根据您的备案信息,您可享受以下专利费用减缴: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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