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商标注册
Trademark Fees and Documents in HongKong
香港商标基本介绍
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此特别行政区的设置,是一国两制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宪法为根据而敲定的直接隶属中央、受其管辖的特别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高度的自治,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保留原来资本主义制度,并举行其本身的普选。
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度的,与英国同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香港知识产权署负责香港的商标以及专利一般性事务,其相关法规是完全独立的。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其中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但是在新法中,增删修改了许多部分,值得申请人多加留意。
香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口岸,其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企业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注册香港商标,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不断成长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润。
地区英文缩写:HK。官方使用语言:汉语/英语
申请人主体资格:商标首先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任何对一已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声明所有权的人都可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备案登记为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并可有条件有限制或无条件无限制地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注册商品或服务。审查官对于善意的同时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在其认为适当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一个以上的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办理商标注册,并可对这种商标注册附加条件或限制。
所需材料: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法人提供公司注册证明;个人提供身份及地址证明)
商标图样
具体商品
官方回执时间:10天
注册所需时间:5-9个月
商标有效期:10年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
香港商标查询:http://ipsearch.ipd.gov.hk/
审查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香港商标注册审查制度:香港商标审查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11条,绝对理由主要包括:
缺乏显著性,如纯粹由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形状构成;
违反道德原则;
可能会欺骗公众;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
商标载有国旗、区旗、区徽等。香港商标审查实行部分审查制,即仅部分货品或服务上不符合有关规定,则只拒绝该部分货品或服务。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12条,相对理由主要包括:
在相同或类似货品或服务上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在可能混淆的货品或服务上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
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损害;
与已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标志相冲突,在先权利拥有人提出反对程序。
香港商标针对不真诚提出商标注册的审查比较严格,香港商标审查官员会在互联网中检索该商标是否有人使用,如果检索出有人在使用但又不是申请提出者,处长便会下发审查意见书,除非提供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声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是真诚提出的,否则商标将不予注册。另外,香港不允许在太多类别上申请注册。
香港商标审查注意事项:
商品/服务:采用尼斯分类,大部分带C商品/服务在香港也可接受
申请基础:不要求申请基础
证据提交: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
使用在先:最早使用者优先获得商标权,而不是以注册为准;但注册证却是反映获权时间的最有力证明,最简洁、最节约资源
商品/服务项目限制:无限制
商标种类:可注册立体形状、颜色、声音或气味商标
是否可申请加快审查:否
异议程序:香港商标异议程序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异议申请阶段:异议人递交异议申请及理由,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异议答辩理由书;
递交证据材料阶段:被异议人递交答辩理由书之后,异议人需在6个月之内递交异议申请的证明材料(需办理公证)。在异议人递交材料之后,被异议人也需在6个月内递交异议答辩的证明材料(需办理公证);
出庭聆讯:香港知识产权署在收到异议双方的证明材料后即定出聆讯日期,异议双方或其代理律师需出庭就所递交的异议申请/答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做出陈述及辩驳,香港知识产权署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依法做出裁定,并且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就该案件整个过程的合理花费进行适当追偿。
在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中获判胜诉的一方通常都友全获得诉讼费。
客户服务热线